法律职业流动之殇:“证书门”和“实习门”阻拦资深司法官走向律师路!
——摒弃“木僵思维”,尽快打破阻挡资深司法官流向律师的“证书铁闸门”,有利于把中央政法委进一步壮大律师队伍和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新要求落到实处
【编者按】:郭卫华先生《法律职业流动之殇:“证书门”和“实习门”阻拦资深司法官走向律师路!》一文于1.11号发出以后,在微信圈引起强烈反响,读者纷纷点赞热评!其中有些朋友反映,文章长达三万六千字,有点看不过来。为了便于读者更加方便快捷地阅读该文,专号特请法律界小才子胡昌明对三万六千字的原文提炼压缩至七千字篇幅,颇费了一番功夫。因原文中诸多精彩语言和片段不能完全体现在精缩版中,建议读者有时间仍首选阅读原版文章!
“法治中国”建设如火如荼,法律职业共同体打造持续“发酵”,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新型关系建设“整装待发”,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成为近期党中央极为关心的议题。如何“以人为本”用好宝贵的法律人才资源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自2002年以来,一批批有热情、有能力、对党忠诚、政治坚定的退休“老司法官们”(指退休的法官、检察官)热切期待再次投身法治事业,转型律师行业,继续服务“法治中国”,但他们的转型之路似乎并不顺畅,前路曲折,或进或退,于斯为艰!退休“老司法官们”向律师转型之困急需破冰,时不我待!
前不久,我见到了一位老朋友王某,我的老朋友“前半生”以司法官的身份为国家司法事业勤勤恳恳的耕耘,“后半生”以律师的身份继续为国家法治事业发挥着“光和热”。他的经历让我想到了许多像他这样从审判、检察一线退休的“老司法官们”现在都在干些什么呢?想想自己身边的许许多多的从法、检退休的“老朋友们”,像他这样退休后转行律师继续为法律工作而“奋战”的还并不多见,事实上,咱们国家有一大批退休的“老司法官们”现在都“赋闲在家”。现在人的平均寿命在不断延长,很多人都愿意再多工作几年或退休后找个活干干,难道这些已经退休的“老司法官们”个个想要在家“颐养天年”?我想了又想,情况不一定是这样的!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些宝贵的司法人才资源闲置呢?在当前国家大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到底急需他们来进一步充实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因此,必须要好好思考下是什么因素导致这批宝贵的“老司法官”人才队伍被闲置?为何只有王某等极个别老司法官能从事律师行业,而大多数人却不能呢?是老司法官们自身原因,还是外在的客观原因呢?二启用退休老司法官——提高律师人才队伍量与质的捷径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较于过去律师队伍的“青黄不接”而言,律师队伍的数量已经日渐增长,素质得到普遍提升,特别是自习近平同志任总书记以来,全国律师队伍几乎每年均以2万名的速度增长,截至去年底已经达到27万多人,他们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贡献着他们的力量。但是,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还有更多的事情要做。事实上,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际经贸往来的进一步加强,对律师队伍的需求数量也在不断攀升,律师的“缺口”很大。我国的律师绝对数量、人均律师拥有量与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较,差的还不是一星半点。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律师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即便是北上广这种一线城市仍然缺少高素质律师,三线、四线城市的律师“缺口”更大。在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及政府等领域中对律师服务的需求与供给之间还存在着巨大的“张力”。为了缓解这个“张力”,律师人才队伍建设确实还有更多的事情可做,还必须进一步加强、加强、再加强!令我们值得庆幸和欣慰的是,我们有一大批共和国培养的退休司法官们。他们有着较为丰富的司法经验,在法检长期奋战,绝大多数经过了案件审判、纠纷处理或案件侦破的“风霜雨雪”的考验,特别是他们当中有些还走上了领导岗位,他们是这个时代法律职业领域里的“佼佼者”!更为重要的是,他们一辈子受党的教育,为党服务,对党忠诚,依靠他们,更加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让这些有经验、有能力、又对法律工作充满热情的退休“老司法官们”融入到律师队伍中去,给律师队伍带来的将是“突飞猛进”的发展机遇,依靠他们可以同时解决好律师队伍“量”和“质”齐升的问题,进而可以为“法治中国”建设储备、汇聚更加高质量、高素质的且政治过硬的律师队伍,让党中央“法治中国”建设的指针,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方针更好地、更快地得到落实。面对这些宝贵的资源,面对他们的宝贵热情,司法行政部门不应该“视而不见”和“坐而不管”!
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和发展平稳起步,任重道远。司法人员和律师新型关系的构建正起锚远航,急待推进。作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力量,我们这个社会不能离开司法官和律师这两大群体。这些年,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果,但是这些工作还远远不够,特别是法检向律师流动的路上还障碍重重,个别法官、检察官甚至领导干部与个别律师之间互不尊重、不正当交往等问题还有不少,法检和律师彼此之间心理不认同的现象还屡见不鲜。究其原因,还在于彼此之间的职业隔阂还有待进一步消除,要促进彼此之间的融合交流,让更多的律师进入法检,让法检可以更顺利的成为律师,畅通司法职业旋转门、协调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流动,以此促进彼此之间的交流,增进彼此之间的互信,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真正形成和稳步发展。目前,现有的这一大批退休“老司法官们”就是能够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如果他们能够被稳步、有序的引导进入律师队伍,他们对法检有着深厚的感情,熟悉了解法检办案的要求、模式和思路,能够体谅法检办案的辛苦,自然会对法检有更多的理解和尊重。同时,他们可以以其行动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在融入律师队伍后,自然会在各种场合通过与其他律师的交流和互动,以一个“律师局内人”的身份来影响其他律师,这种行为示范效应在“潜移默化”中会增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彼此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这必将对中央政法委提出的要“积极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互相支持、互相监督的新型关系”产生强有力的正面影响力,进而极大的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和发展。用好这么一大批有经验、有能力、又对法律工作充满热情的退休的“老司法官”,能提升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质效”,有百利而无一害,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虽然当前律师队伍仍然紧缺,但我们目前一大批司法官中的大多数人在退休后无法继续投身到他们热爱的法律工作当中去,这批“老司法官们”也因此无法实现他们继续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的“鸿鹄之志”,国家也因此失去了这么一大批宝贵的法律人才资源。于个人,何等遗憾!于国家,何等可惜!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一困局?原因在于2002年实施的国家司法考试,在那以后凡是参加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都会拿到一个“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算是拿到了“开启”下一步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大门”的“钥匙”。而在此之前,法官、检察官、律师各有一套自己的考评体系,出现了“三驾马车”并存的局面。也正是这个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有证”、“无证”、“有什么样的证”的“分界线”“造就”了法官、检察官群体里的三类人:其一,司法官证(法官证、检察官证统称为“司法官证”)、律师证、司法考试通过后拿到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证全无;其二,具有司法官证,而没有律师证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三,具有司法官证,同时具有律师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中的一个,甚至两个,如果是后者那就是做到了“三证齐全”,但这类同志在退休的、即将退休的“老司法官”中人数极少。这三类司法官中,第一类要么是年龄很大了已经没有再当律师的“心气”,要么是在特定的较短期限内因人才政策当上司法官的高学历人员,人数算不上太多;第三类凭着这两个证中的任意一个,他们退休后当律师没有什么障碍。真正遇到“麻烦”的其实是第二类人,因为“历史”的原因,这个群体恰恰人数最多,他们都会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他们过去工作多年积累起的司法经验、积淀的司法实践能力也因此似乎一下子被“归零”,以至于挡住了他们于退休后希望转型律师行业的“路”。由此让他们“进退维谷”,退则“只能回家抱孙子”,这将造成国家资深法律人才的严重浪费,也让进一步充实律师队伍的蓝图在一定时期内难以实现。五“法律职业相当性”决定了老司法官变身律师的可行性无论从国家建立司法考试制度的初衷,还是建立良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来看,都应该承认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的相当性。即无论是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还是从事律师职业,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他们的资质、经历、经验等等都要也都应该被同等程度的承认,不应该被差别对待,即法官、检察官及其主管单位不应该歧视律师,律师及其主管单位也不应该歧视法官、检察官。 既然律师、法官与检察官三者之间具有“法律职业相当性”,那么国家在立法时,仅仅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取得的律师资格证的即视同通过司法考试,而未限制律师资格证取得的方式。应该说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因为他充分考虑律师职业的延续性。但遗憾的是司法部缺少了对“司法官证”与司法考试之间衔接的考虑,以致法官、检察官当年通过任职资格考试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法官或检察官资格,未能得到与律师资格一样的待遇。甚至至今也未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司法官取得法官资格或检察官资格视同通过司法考试的规定!这就严重忽视了律师、法官与检察官三者之间具有的“法律职业相当性”,更直接造成了今天大批已退休的“老司法官们”转型律师之路的无比艰辛甚至不可能,进而造成了国家法律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
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不仅需要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为促进律师向法检系统的流动方面做出努力,更需要司法部在深化律师队伍建设的工作上做出更大的努力,显示出作为一个主管全国司法事务的国家部委应有的大度和胸怀!应有的筹划和引领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高瞻远瞩和运筹帷幄!目前,法检系统“开门迎律师”的举措层出不穷,在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方面做出的贡献越来越多。最高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在2015年8月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强调检察机关要与广大律师一道,共同投身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该次会议上还在强调要进一步完善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机制。事实上,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支持和指导下,全国法院和检察院系统从律师中选聘法官、检察官早已有之,而且论选聘数量和范围也“可圈可点”。法检系统选聘律师、法学教授等法律职业工作者时,并没有要求他们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而是根据他们的能力、才干、经验等进行综合权衡,一旦被法检系统选上,法检就给予了相应人员以“贵宾级待遇”。相反,司法部严重忽视“法律职业相当性”,导致未能使法检资格获得与律师资格同等待遇,这与法院、检察院“开门迎律师”形成鲜明对照。司法部在对《律师法》制定方面没能切实发挥更好的作用,至少在司法官向律师转型的条件设置方面没能考量好法官和检察官职业与律师职业之间的“衔接”问题。司法部对该问题的考虑让退休的“老司法官们”过去工作多年积累起的司法经验、积淀的司法实践能力一下子被“归零”。司法部没有认识到“法律职业相当性”,还体现在不加区分的要求“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司法官退休,假如有机会换到律所工作,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并没有因此减少,他们积累起来的办案经验并没有因此减损,他们处理化解纠纷的能力并没有因此丧失,那又何必让他们再实习一年呢?!司法部如此不加区分的“硬性规定”完全不能适应目前国家加强法律服务人才建设的要求!更加不利于进一步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健康发展!
在退休“老司法官”获得律师执业资格问题上“止步不前”,司法部难道有什么担忧或顾虑吗?下文,我将司法部可能存在的三个担忧进行逐一分析。可能的顾虑之一:担心对司法官辞职“推波助澜”。笔者并不否认,一直有司法官辞职的现象存在。但是,一方面,对待司法官“离职”,司法官希望转型到律师职业或其他职业,疏比堵更好。另一方面,司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有序流动只能让中国的法律人才队伍更加壮大。流动渠道顺畅了,离开法院、检察院转型为律师的同志,干律师干久了,不想干了,也可以再重新回到法院、检察院队伍,继续为国家的审判、检察事业做贡献。而且到那时,这些同志“仓廪实”了,没有经济上的后顾之忧了,他们还会干的更好,更卖力,这样中国法院、检察院的吸引力可能还会因此提升,这才是中国法治的“幸”与“喜”!可能的顾虑之二:“人情案”增多?“人情案”、“关系案”与法官转型做律师并无必然联系。从根本上而言,要防止“人情案”,还需要从在任法官着手,考虑让在任法官“不敢、不愿、不能”办“人情案”才是“首选之策”;此外可相应增加“办人情案”的惩戒成本,“人情案”自然就会进一步减少。所以,司法部不必“越俎代庖”、“杞人忧天”,做无谓的担忧!可能的顾虑之三:损害司法考试制度的统一性?这样的顾虑更加多余!一来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可以视同通过司法考试,并且对授予律师资格也有一些特别规定(见《律师法》第八条);二来司法考试不能成为衡量一个人法律专业能力的唯一尺度。特别是在当下有一大批因历史客观原因尚未通过司法考试的“老司法官们”还乐意而且可以成为继续为国家法治事业贡献力量的“后备军”的大背景下!
既然“老司法官们”是不可多得的宝贵司法资源,那么司法部的同仁们就应该积极思考该如何设计合理的且可以有效促进“老司法官们”向律师流动的制度。我愿为此建言献策,建议建立“老司法官们”向律师转型的“直通车”制度,具体而言:其一,职业“壁垒”时,可对“司法官”的范围作出相应的限制。将能直接赋予律师资格的“司法官”范围限定为办理过一定数量案件、具有比较丰富办案经验的退休的“老司法官”及在审判一线工作多年的“司法官”。他们经过申请被赋予律师资格后,能很快“上手”,做好法律服务,为社会和谐、“法治中国”贡献力量。其二,对于退休的“老司法官们”,其当年通过了法官或检察官任职资格考试,就视同通过了司法考试,这就像律师当年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的视同通过司法考试一样,给予资深司法官与资深律师一样的待遇。其三,“老司法官们”从法院或检察院退休后,凭过去持有的任法官或检察官的凭证,可直接换发律师执业资格证,且不用设置一年的实习期,只要简单的培训即可。其四,为确保公正,避免造假,可采取公示制度。即对符合上述条件从“老司法官们”“直通车”到律师的通过网络等媒体向全国公示,欢迎全国政法系统、律师界及社会公众监督及提出意见。(对上述“直通车”制度或许有这样那样的质疑,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全文,在此不予赘述。)积极推进退休的“老司法官”转型律师的“直通车”制度,也许并非司法部“一己之力”能够办成,其中涉及的有些事项可能还涉及立法机关权限、与中央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关系的协调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这个改革确实还需要多个国家主管机关的协力配合。但我想作为政府机关中国家律师事务的最高主管单位,司法部对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对消除退休的“老司法官们”与律师之间的职业壁垒有着“不容推卸”也是“光荣而神圣”的职责。
此外,我还要围绕法院如何更好地“开门迎律师”及应对“法官流失”的问题谈谈我的建议。我认为,最高法院及全国各级法院,除选拔顶尖律师外,还可把不同层次的律师“分级”选拔到法院不同层次的位置上,即根据律师的资历、经验、能力等条件,并在尊重律师志愿的同时,选拔律师进入不同层级的法院,且进入法院,也根据他们的资历、经验、能力等条件,安排相应等级的法官职位。同时,不能只允许和鼓励律师向法官的流动,而应该从实际出发,既鼓励律师向法官的流动,也允许法官向律师的流动,同时对于律师进入法检队伍后干了一段时间,想要回归律师队伍的,法检两家都应允许;同样的,对从法检队伍中离开进入律师队伍的,干了一段时间后,想要回归司法官队伍的,同样要持积极的开明的态度,允许并鼓励他们这样做!通过这样的举措,建立起律师流向法院和法官流向律所的双向流动+律师到法院再回归律师和法官到律师再回归法官的双回归流动,甚至是再双向、再双回归及其交叉之情形等,也许这样才是务实之道,也才能满足律师队伍和法官队伍人员充实的需要司法部应多铺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应进一步放开政策,多为希望转型律师的法官搭桥,通过多措并举、多部门联动,尽早搭建起司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双向”、“双回归”等有序流动机制。由此,通过协同努力,让我们在学习法治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的同时,按照我们的国情建设好法律职业共同体。
结 语为了“法律圈外”人士能对我在本文中述及的问题有更直观的感受,在文末我打一个比方:资深司法官好比是大型车辆驾驶员,需要A类驾驶证,而律师好比是小型车辆驾驶员,只需要C类驾驶证,我们都知道,拿A证开“大车”的去开“小车”是不需要重新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而拿C证开“小车”的去开“大车”的才需要参加更高等级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在机动车驾驶证方面的这种做法是正确的!但这个情况在司法官和律师的职业转换中完全反了!为了实现让退休的“老司法官们”通向律师的路变得畅通的“理想”,我们应该有海纳百川的胸怀,我们应该有广纳贤才繁荣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包容,我们应该有能抓住促进司法官与律师职业流动时代大势的睿智,我们应该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司法官群体向律师职业转型“门槛”限制的练达。到了实现退休的“老司法官们”“无障碍”转型律师的那一天,中国法治的力量将会更加壮大,我们期待共迎中国法治更加美好的明天!
本文初稿成文于2015年11月下旬,在修改本文过程中,我欣闻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在研读中发现该《意见》在推进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方面有很多非常务实的政策,亮点频现,其中确立的“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及要“促进新旧制度妥善衔接”等工作基本原则,特别接地气。因此,司法部要趁着国家完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之际,多研究并抓紧制定符合“老人老办法”中央精神和政策的措施,切不可做简单片面的理解。既要做好“已经通过司法考试的”与今后要实施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间的对接,更要做好包括“老司法官”在内的全体“司法官们”所持的“司法官证”与“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间的对接。写到最后,我突然想起了屠呦呦的故事!她被戏称为“三无科学家”,没有博士学位、没有留洋背景、没有院士头衔,但就这样一位科学家凭着她个人的能力、实力和贡献获得了诺贝尔奖。因此,我脑海中再次禁不住地涌现出了一句话:用人要“拘格”+“不拘一格”,“有证”的转型律师要用,“无证”的退休“老司法官”及文中所述的“资深司法官”转型律师也要用,方为全面之策!所有人都“一考定终身”!所有人都“一证定乾坤”!大谬也!我们热切地盼望司法部能慧眼识拙,化拙为巧,积巧为功!
特别说明:本文在写作过程中也参考引用了微信、微博等信息平台上一些智者贤士的精彩见解,在此一并致谢!